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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大校字〔2016〕75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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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大校字〔201675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山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6414

 

 

 

山东师范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为深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体系,确保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承担,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由本科生团队承担,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进行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由学生团队承担,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1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采取自由申报、分级立项、规范管理的方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实训部负责,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项目成果总结与推广等工作。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团委、学生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协同开展工作。

创新创业学院实训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做好以下相关协调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相关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工作,由指导教师牵头论证实验可行性,并负责实验场所和实验仪器设备的申请使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为学生项目研究提供科技支持;学生处负责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学生;研究生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对取得优秀研究成果的学生推免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相关政策制定;人事处与教务处共同负责指导教师培训、工作量核算等相关激励政策的制定;团委负责在大创项目中选拔培育创新创业类竞赛项目,营造浓郁的创新创业校园文化氛围,搭建成果交流与展示平台;财务处负责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以及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改革创新提供决策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专业负责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等共同组成的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培育、申报、评审、运行和验收工作,配合创新创业学院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各学院确定本学院创新创业项目管理负责人,并指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员,负责本学院项目的日常事务与经费管理。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面向全体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实行学生自主设计、自主完成、自主管理。鼓励学生团队申请,团队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创业实践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团队人员。鼓励开展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归口管理。申请者或团队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学兼优,励志进取,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

2.对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创业实践等有浓厚的兴趣;

3.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4.每名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同一年度参与申报项目不能超过2项。主持在研项目的学生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九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理论依据充足、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选题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科技成果转化、发明、创作、设计、创业等项目;

2.社会调研项目;

3.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4.其它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由学生选定且学院配备校内指导教师。创新训练与创业训练项目,每个项目由1-2名校内指导老师指导,积极鼓励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项目的校外指导教师。创业实践项目必须同时具有校内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应确保在本科在学期间完成。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立项。按照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

1.学校于每年年初启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确定项目申报数量、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2.项目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提交所在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

3.各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可视情况组织答辩,根据项目申报限额,确定学院推荐申报项目。分项目类型按照评审成绩高低顺序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信息表》,连同推荐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学校招生就业处;

4.学校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终审公示立项,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5.项目审核立项后,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进行项目变更或中止。对于出现项目变更或中止的学院,学校将酌情减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三条  过程管理。按照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

1.项目批准立项后2周内,以各学院为主体召开项目开题论证会,指导项目团队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实施方案。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项目管理协议书,学校划拨项目经费。未按时组织开题和签订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2.项目启动后,项目组须认真开展研究活动,详细记录实践活动过程,每学期初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度报告》,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重要阶段成果。

3.学校对各类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组应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指导委员会对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中期成果、经费开支状况、存在的问题等给出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项目。

4.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及项目研究内容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因正当理由需要进行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中期检查时(其他阶段不允许实质性更改)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学院应实事求是,认真审核,给出处理意见,提交招生就业处,由学校指导委员会认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

1.学校每年定期组织项目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工作由招生就业处与项目所在学院共同组织。所有项目均需按计划进行结题验收。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结题申请书》,由学院审核确认,提交招生就业处,经学校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项,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2.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认真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表》,汇总相关结题材料。验收的必须材料包括结题报告、答辩PPT、研究成果汇编、发表论文、参赛秩序册等,硬件项目须有实物,补充材料为设计、专利及相关支撑材料。

3.学院验收专家组应听取项目组成员汇报和答辩,查验相关结题材料,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做出成绩评定,项目鉴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4个等级。对学院评定的优秀项目,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答辩,最终确定优秀项目名单。

4.项目结项合格标准:

1)创新训练项目结项时需有至少1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或至少1项研发专利或至少参加过1次校级及以上(包含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竞赛(需提供带有项目团队名称的参赛证明);

2)创业训练项目结项时项目团队至少参加过1次校级及以上(包含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竞赛(需提供带有项目团队名称的参赛证明);

3)创业实践项目结项时项目团队至少参加过1次校级及以上(包含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竞赛(需提供带有项目团队名称的参赛证明),并提供项目从立项至结项阶段的企业财务报表。

5.对验收鉴定不合格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学校将撤销项目,追回拨款,并予以通报。

6.结题验收后,学院汇总项目研究材料并归档;验收鉴定为优秀的项目,需将研究材料及电子版一并提交招生就业处归档留存。归档材料包括:

1)课题申报书、研究计划、研究报告等;

2)项目执行情况记录表、中期检查表等;

3)项目结题总结报告、结题验收表等;

4)成果鉴定材料、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或经鉴定(有录用通知)已达到出版(发表)要求的著作(论文)副本、数据图表、软件、专利等;

5)因故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前期所有材料也应归档,并附情况说明;

6)其他应归档材料。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大创项目经费”),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资助。对于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按照上级要求足额保证配套经费;对于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一般不超过3000/项,创业实践项目经费一般不超过5000/项。

第十六条  大创项目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一规划管理与划拨,各学院根据经费管理规定负责具体开支管理,大创项目经费专项用于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或实践,由承担项目的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使用,指导教师不能单独使用,非项目参与人不得使用,所在学院与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进行审核与报销。

第十七条  学院指定专人作为大创项目管理员,负责管理、审核、记录大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防止出现经费滥用、超支现象。对于审核不严导致经费使用混乱、违规的,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经费报销需严格按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报销实施细则》执行,严格实报实销,不得虚开发票、虚列支出,不得突击支出。项目结题后3个月内(版面费可延长至结项后6个月),须报账结算完毕。

第十八条  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复印费、调研费、会议费,以及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或其它成果等必要开支,报销时需提供明细及项目相关性说明等材料。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评审费除外)、招待费、生活用品购置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制定研究经费开支预算,最大限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报销手续由指导教师办理,凭实际使用经费的正式发票,经所在学院大创项目管理负责人审核,大创项目管理员登记,学院财务负责人、会签人、项目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登记后进行报销。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及学生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应标注“山东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成果”,所需费用由项目经费支付,所获专利、知识产权归学生和学校共同所有。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停止拨付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因项目负责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且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的;

2、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3、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学院要积极为参与项目的学生团队及个人提供完善的保障、服务和支持,做好实验场地、设备使用以及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学校各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做好宣传报道和学习交流、互动促进等工作,帮助大学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合作和交流平台,协助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终止项目并取消今后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根据项目级别及研究进展情况给予学生相应创新创业学分认定。项目结项后,招生就业处将结项成绩报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结项成绩进行学分认定。对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在评优、评奖、推免研究生等方面给予加分或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与专业相近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的,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委员会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优秀成果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组织奖”等评选,对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各学院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进行整体评价,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并进行计划项目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排名前6名的学院,下一年度在原有基础上适当增加项目指标;对评价排名后3名的学院,下一年度在原有基础上适当减少项目指标。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420日印发